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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福群与李志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群,李志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63号原告:马福群,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姜美,女,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珠藏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被告:李志军,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马福群与被告李志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福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群撤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福群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