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福群与李志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群,李志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63号原告:马福群,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姜美,女,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珠藏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被告:李志军,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马福群与被告李志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福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群撤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福群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