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讯飞商贸有限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讯飞商贸有限公司,刘振龙,师玉珍,刘雪玲,原朝峰,师玉琦,原翠霞,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讯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刘振龙,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龙,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玉珍,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玲,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朝峰,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玉琦,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原翠霞,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负责人:苗建强,行长。原审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上诉人太原市讯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公司)等七位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讯飞公司等七位上诉人上诉称,第一上诉人讯飞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商银行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管辖,即便有,也不是第一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晋商银行也未给其合同文本。其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未约定管辖。本案六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河津市,为方便诉讼,应由河津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25日,讯飞公司与晋商银行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由承兑人(晋商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据此,上诉人讯飞公司称合同中未约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称未给其合同文本,无举证证实。其余六位上诉人为担保人,与晋商银行之间系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该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发生纠纷应以主合同中的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综上理由,七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审判员 令狐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