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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冯某,男。刘某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向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230000元按年利率24%计息至还款之日,息随本清;2、向刘某某归还其他借款19500元;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605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转款2000元,又向法院交纳案件款8000元,后经给双方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某从2017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5000元,直到还清借款为止,现冯某已向法院交纳5月份、6月份案件款共10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