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洪生、黄荣誉荣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生,黄荣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傅剑平,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荣誉,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黄荣誉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于2017年2月9日到本院确认,讼争房产思明区塔埔东里26号1002室已于2015年5月转让给他人,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费育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