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军、卢彦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军,卢彦梅,张生,徐付民,张化,张绵本,史向东,沈士祥,吴建龙,张永发,吴军队,陈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170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军,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卢彦梅,女,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张生,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徐付民,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张化,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张绵本,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史向东,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沈士祥,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吴建龙,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张永发,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吴军队,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陈旭,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告沈军、卢彦梅、张生、徐付民、张化、张绵本、史向东、沈士祥、吴建龙、张永发、吴军队、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农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