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淑莲与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莲,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监6号再审申请人张淑莲,女,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万发乡北四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淑莲诉被申请人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扶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张淑莲不服原判决,于2016年6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以(2016)吉0781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应向上级法院申请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淑莲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系法人,再审申请人张淑莲对该案不服应向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故本院应不予受理,宜告知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6)吉0781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并经本院2017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吉0781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对再审申请人张淑莲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郭焕海人民陪审员 王洪丽人民陪审员 刘 丽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圆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