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郭婷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郭婷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2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住所地:文山市七花广场民族村大门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6765759045。法定代表人:殷家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贵林,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婷婷,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熙,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被告郭婷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方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