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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庆文、张彦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庆文,张彦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庆文,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申请人(��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民,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高邑县人。再审申请人许庆文与被申请人张彦民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石民一终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庆文申请再审称:本案不是购销关系,是委托关系,其购买布匹是受雷军士委托,并且因为布匹质量问题其受到了损失。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执行程序违法,请求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庆文称其是受雷军士委托购买布匹,并且布匹存在质量问题,但许庆文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许庆文签字的证明条等证据能够证明许庆文购买了张彦民的布匹,原审据此认定购销关系成立,并由许��文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并无不妥。许庆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庆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