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志武与漳州市翔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武,漳州市翔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维军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796号原告:张志武,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翔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大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661770028。法定代表人:张万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维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蕾(系刘维军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B区。原告张志武与被告漳州市翔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维军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志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三方已就车位归属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武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志武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吴刚速录员 陈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