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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福建商会与洪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福建商会,洪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477号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住所地吉林市汉阳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叶剑新,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洪三权,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福建商会与洪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负担。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惠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