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福建商会与洪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福建商会,洪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477号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住所地吉林市汉阳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叶剑新,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洪三权,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福建商会与洪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福建商会负担。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惠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