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东洋与张保民、刘言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洋,张保民,刘言刚,刘存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503号原告:韩东洋,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保民,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言刚,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存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列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郝迎学,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周广浩。原告韩东洋与被告张保民、刘言刚、刘存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东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保民、刘言刚、刘存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韩东洋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