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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范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46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范某某。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范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海花城二期X栋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XXX]。申请人黄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海花城二期X栋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苏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