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朱全华与四川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华,四川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964号原告:朱全华,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被告:四川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法定代表人:何波。原告朱全华与被告四川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全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全华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