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民初2057号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元成,经理。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因无法向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19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656元(从2016年3月3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按年利率4.3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3日签订《经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后,根据被告要求,原告三次共向被告提供价值401920元的货物。合同期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9月3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至今仍不支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3.2015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价格表(省内)》;4.2015年11月25日、12月27日、2016年3月3日《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4份;5.2015年12月28日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商品验收单》1份;6.对账单3份;7.证人杨永利、邱伟证言;8.2015年11月23日、12月23日及2016年3月2日《黄老五食品订单》3份;9.2016年7月30日、9月30日《催款函》。以上证据欲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了《经营合同》,期间向被告供货三次,货物价值40192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货款。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3日,原告(甲方)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二、销售区域1.甲方授权乙方在四川省成都市区域(以国家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准),零食连锁超市渠道,好吃屋连锁系统(系统名称),销售黄老五产品花生酥、花生米花酥系列。…四、结算、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甲方对乙方实行先付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乙方通过银行电汇或直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汇)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五、运输方式、运费承担及验收1.甲方负责将所需产品运输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成都市龙泉经济开发区车城东路六路299号,60件以上负责送至乙方仓库,乙方自提货后所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2.运输方式:甲、乙双方约定为汽运。…十、销售任务及奖励办法:1.销售年度任务: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在本协议预期合作期限内的第15至16年度进货任务量为人民币98万元(按实际进货价格计算)。…十三、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甲方的价格政策执行,故意冲货或窜货,扰乱市场秩序,不在本区域销售,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资格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2.乙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和销售同质、同类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若造成甲方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超过伍万元,乙方应当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补偿;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解除协议的,甲方将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解除协议或者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乙方不仅应当返还甲方为前期市场支持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费、品尝品费用、推广支持费用、广告支持费用等),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十七、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同时,原、被告双方就经销物品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中散装花生酥(原味、椒盐、绿茶、麻辣、葱香)的规格为2.5KG×4袋,每KG为46元;散装花生米花酥(原味、椒盐、葱香、紫薯、海苔)的规格为5KG,每KG为33.60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传真订单,要求原告供应花生酥2.5KG×4袋(甜)136件,2.5KG×4袋(咸)120件,米花酥5KG(甜)100件,米花酥5KG(咸)116件,共计472件货物,总金额144000元。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分2次将货物发送到了被告指定的送货地址成都市龙泉经济开发区车城东路六路299号。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传真订单,要求原告供应花生酥2.5KG×4(甜)150件,2.5KG×4(咸)150件,米花酥5KG散(甜)180件,5KG散(咸)150件,共计600件货物,总金额188400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将被告所订600件货物发送到了被告指定的送货地址成都市龙泉经济开发区车城东路六路299号,另还赠送了品尝品50件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对该批货物做了确认。2016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传真订单,要求原告供应花生酥2.5KG×4(甜)50件,2.5KG×4(咸)50件,米花酥5KG散(甜)70件,5KG散(咸)70件,共计240件货物,总金额69520元。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将被告所订240件货物发送到了被告指定的送货地址成都市龙泉经济开发区车城东路六路299号。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支付上述该三笔货款共计401920元,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也未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6年10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19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656元。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了对被告申请注册的、注册证号码为7594633、8803845、5864886、8920233、8803880的“好吃屋”商标;注册证号码为7594618、5864883的“HOCHFOOD”商标;注册证号码为4587301的“好口味好选择”商标;注册证号码为4587300的“好吃屋好口味好选择;HAOCHIWU”商标及注册证号为5864851、7594656的图形商标予以查封的民事裁定。2017年6月27日,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则被告应在向原告发出订单后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向被告发货后,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01920元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是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自最后一次发货之日即2016年3月3日起算至2016年11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35%计算为1165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19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1656元,共计413578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0元,由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虹人民陪审员 张楠霓人民陪审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铭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