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浩莲、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莲,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浩莲,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邹平县。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浩莲诉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