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尹花与郝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花,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尹花,女,汉族,1942年11月0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郝琴,女,汉族,1958年6月11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尹花申请执行郝琴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生效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郝琴赔偿申请人尹花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1622.87元。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通过网络系统对郝琴个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依法进行查询;其次将郝琴纳入失信名册;最后又对郝琴给予司法拘留,但郝琴仍然没能履行赔偿义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