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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敖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2380号原告:敖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敖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敖某向本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李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且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柳俊海审判员周立鸣人民陪审员徐振友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