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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袁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丽蓉,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蓉,女,汉族,1995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栖霞路融创金贸时代3幢22-24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袁丽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被上诉人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袁丽蓉的起诉。本院认为,重庆���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合计50元,由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