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尚清革与XX、靳贤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清革,XX,靳贤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836号原告:尚清革,男,住孙吴县城区。被告:XX,男,住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被告:靳贤柱,男,住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原告尚清革与被告XX、靳贤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清革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