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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尚清革与XX、靳贤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清革,XX,靳贤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836号原告:尚清革,男,住孙吴县城区。被告:XX,男,住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被告:靳贤柱,男,住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原告尚清革与被告XX、靳贤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清革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