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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志超与陈龙关、陈志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超,陈龙关,陈志立,陈妙云,陈海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6号原告:陈志超,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丽双,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陈龙关,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尤荣珍,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陈龙关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立,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区。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妙云,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陈海云,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义勇小区*******号。被告:陈海云,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陈志超诉被告陈龙关、陈志立、陈妙云、陈海云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志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17元(已减半���取),由原告陈志超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