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志超与陈龙关、陈志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超,陈龙关,陈志立,陈妙云,陈海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6号原告:陈志超,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丽双,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陈龙关,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尤荣珍,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陈龙关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立,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区。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妙云,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陈海云,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义勇小区*******号。被告:陈海云,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陈志超诉被告陈龙关、陈志立、陈妙云、陈海云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志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17元(已减半���取),由原告陈志超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