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与牧万哨、牧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牧万哨,牧光军,马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75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贾宋镇。负责人:张晓洲,系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亮,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牧万哨,男,回族,生于1982年5月1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牧光军,男,回族,生于1980年1月2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马然,男,回族,生于1980年1月2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与被告牧万哨、牧光军、马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宋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岗审 判 员 张晓彬人民陪审员 苏永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