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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润枝与梁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润枝,梁炳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234号原告:卢润枝,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炳根,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卢润枝与被告梁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卢润枝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承诺归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润枝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润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卢润枝负担(原告已付139元)。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匡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