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润枝与梁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润枝,梁炳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234号原告:卢润枝,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炳根,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卢润枝与被告梁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卢润枝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承诺归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润枝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润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卢润枝负担(原告已付139元)。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匡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