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沟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6066703177790法定代表人郭彦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19703-1。负责人刘宝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