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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修道与吴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道,吴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093号申请人李修道,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吴益贤,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李修道诉被告吴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益贤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沈进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吴益贤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及失信等强制措施。本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