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张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张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219号原告:李志刚,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来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张辉,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张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对被告张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