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荷珍与李红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荷珍,李红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28号原告:杜荷珍,女,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李红兰,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荷珍与被告李红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荷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星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