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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与王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王亚平,王杰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343号原告: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雅塘冲小区商网百货店。法定代表人:曹先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招峰,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海燕,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亚平,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王杰惠,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诉被告王亚平、第三人王杰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长沙市工矿综合商业公司铁道百货商店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