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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新杰、许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杰,许斌,熊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杰,女,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斌,男,汉族,1971年12月12号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熊正蓉,女,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周文珍与被执行人许斌、熊正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周文珍自愿与王新杰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经本院审查,此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以(2017)鲁0213执7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王新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新杰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将胶南市泰山东路88号16栋1单元503户房产以人民币96万元的价款抵顶给申请人王新杰作为本案案款的一部份,保证协助过户到王新杰名下。剩余的案款,被执行人仍以房产抵顶,尽快履行完本案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矫仪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