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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涛与被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彭涛,男,汉族,1966年7月4日生,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业勤一路29号天汇大厦南座,组织机构代码:667058411。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54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132721.82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70元,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33270.8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99.18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