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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大仿、周素英等与樊红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樊红君,沈长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4968号原告:袁大仿,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周素英,女,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孔祥祥,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孔立娜,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樊红君,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沈长胜,男,30岁,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诉被告樊红君、沈长胜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院认为原告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艳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