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大仿、周素英等与樊红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樊红君,沈长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4968号原告:袁大仿,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周素英,女,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孔祥祥,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孔立娜,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樊红君,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沈长胜,男,30岁,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诉被告樊红君、沈长胜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院认为原告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大仿、周素英、孔祥祥、孔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艳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