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国统、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统,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统,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法定代表人何小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国统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国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租车损失费9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