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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725焦贺芳与上海潭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贺芳,上海潭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725号原告:焦贺芳,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上海潭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69314438G,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四层E401室。法定代表人:韩志冲。被告: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55940,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泰然九路以西耀华创建大厦2701号。法定代表人:蔡友良。原告韩林勇与被告上海潭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林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贺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辉代理审判员  汤秋婷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铭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