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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岩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岩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3973-1。住所地:西盟县龙潭路***号。法定代表人:段继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岩草,男,1980年7月30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西盟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岩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白秀莹自愿代被执行人岩草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岩 三审判员  黄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德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