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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俭清、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俭清,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林俭清,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门街33号(兴业楼)1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508748。法定代表人:翁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俭清与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7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8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