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447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徐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黎 赪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