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石贵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石贵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法定代表人:崔彦康,行长。被告:石贵林,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石贵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 杜 根审判员 史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