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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XX,弋阳县赣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弋阳县赣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迎宾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X、弋阳县赣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400元、案件受理费18,5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