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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与王某2王某3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4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45年4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生于1949年10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王某2,女,生于1969年8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王某3,男,生于1972年8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0.692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27996万元。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公安部、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4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中审 判 员  徐吉华代理审判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