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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73号原告:胡某,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被告:马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