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73号原告:胡某,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被告:马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