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莲芹、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莲芹,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3行初29号原告蒋莲芹,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明峰(系原告之子),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齐益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德品,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庞旭锋,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莲芹诉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蒋莲芹以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莲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莲芹负担。审 判 长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庞文君人民陪审员 何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