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兰品国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品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82号罪犯兰品国,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湖南省津市保河堤镇中南村党支部书记,住湖南省津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津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品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兰品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常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二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兰品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7年3月底止,现累计考核分4511.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121.5分。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1、减刑建议书;2、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3、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4、罪犯悔罪书;5、罪犯评审鉴定表。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兰品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兰品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品国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