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刑初96号自诉人唐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现住本村。被告人张某,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现住本村。自诉人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 峰审 判 员 许文生人民陪审员 武东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