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维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维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319号原告: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万福小区AB栋1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20827754828。法定代表人:杨传郁,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权,女,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胡勇,男,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刘维刚,男,贵州省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维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维刚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遵义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