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刘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646号原告: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柳伟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被告:刘月荣,男,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原告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自2014年4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37,000元,被告承诺自2015年11月起每月归还借款3,000元,但被告至今仅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尚结欠原告借款2,700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3月18日收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2、2015年10月8日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借款37,000元,承诺每月归还3,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月荣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行为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立即归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月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谷品酒业有限公司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浦雪明人民陪审员 顾美华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