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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0刑监12号邓XX:你为犯意伤害故罪一案,对本院(2015)郴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及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侦查机关、原一、二审法院剥夺你申请对伤者进行重新伤情司法鉴定程序违法,证人胡秀花、李雄华是原告人的直系亲属不应采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在侦查机关及原一审的卷宗没有申诉人邓XX对伤者进行重新伤情司法鉴定的申请,虽然申诉人邓XX在原二审申请对伤者进行重新伤情司法鉴定,但原二审认为申诉人邓XX申请重新伤情司法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没有采纳。你提出侦查机关、原一、二审法院剥夺你申请对伤者进行重新伤情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胡秀花、李雄华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原一、二审法院采信证人胡秀花、李雄华的证言并无不当。你提出证人胡秀花、李雄华是原告人的直系亲属不应采信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