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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汪涛、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涛,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闻卫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汪涛,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闻卫武,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汪涛与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闻卫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8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闻卫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闻卫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闻卫武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8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闻卫武应当继续履行(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83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