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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亦云与唐程富、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亦云,唐程富,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亦云,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唐程富,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刘红英,女,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执行的陈亦云申请执行唐程富、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唐程富、刘红英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程富、刘红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明确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