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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龙达建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241号原告: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农机大厦14-2。法定代表人:冉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蒋家田。法定代表人:洪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该公司董事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红梅,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樊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