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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文凌与李海波、郭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凌,李海波,郭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凌,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郭蒙,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系李海波妻子)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文凌申请执行李海波、郭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做出的(2016)内030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凌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凌与被执行人李海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304执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