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保与被执行人吴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保与被执行人吴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海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先进给付申请人李海保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先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先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吴先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搜索“”